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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之解读
2011-04-14 10:13:13 来源:邓盛友
新《工伤保险条例》之解读
网民:邓律师,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月1日开始实施了,你认为,该条例与旧的工伤条例相比,有何不同?
邓律师:确实,新旧《条例》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2、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3、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4、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5、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6、加大了强制力度。
网民: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何不同:
邓律师: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比如,我们律师还有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员工都应适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旧的条例没有规定。
网民:工伤认定程序有何不同?
邓律师: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如此一来,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过去,职工要维权,时间成本相当大,新条例对此作了不同规定。
网民:工伤保险待遇有否提高?
邓律师:旧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则将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大大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且适用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也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保障水平。另外,旧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在判刑收监执行前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网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有何不同?
邓律师:旧条例规定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新条例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网民:工伤认定范围如何规定?
邓律师:旧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新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网民: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有无调整?
邓律师:新条例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加大了强制力度,更好地保护了职工的权益。
网民:有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关部门却不予受理,对此,新条例有何规定:
邓律师:新条例增加了“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网民: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邓律师:新条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二,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网民: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还有哪些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
新条例只规定了上述三种情形,但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条例是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但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就意味着除了新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其他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网民: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已认定为工伤,该职工可以在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后再向侵权行人要求赔偿吗?
邓律师:这在新、旧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职工在受到第三人伤害而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能否得到“双份”赔偿的问题。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不无争议。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来看,显然,在实践中法院是认可职工可获得双份赔偿的主张的。也就是说,作为工伤保险基金,不能因为该职工已从侵权行为人处获得了相应赔偿而拒绝赔偿或扣减相应的赔偿额;同理,侵权行为人也不能因为该工伤职工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赔偿而要求扣减相关费用。比如,职工经鉴定,已构成工伤伤残十级,他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同样构成十级伤残的,那么,该职工仍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支付伤残赔偿金。两者可以兼得。除此之外,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也可以得到双份赔偿。
网民:是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得到双份赔偿?
邓律师: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医疗费是不能得到双份赔偿的。其法律依据倒不在于新条例有没有规定,而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明确表明,由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医疗费应由第三人支付,而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有在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财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医疗费这一项目不存在双份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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