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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2013-04-08 17:13:58 来源:
| 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 ||||
| 项目 | 支付主体 | 标准 | 条件 | |
| 1 | 医疗费 | 工伤基金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 2 | 伙食补助费 | 工伤基金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
| 3 | 交通、食宿费 | 工伤基金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
| 4 | 工伤康复的费用 | 工伤基金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 |
| 5 | 辅助器具 | 工伤基金 |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6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用人单位 | 按原标准发放 |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生活不能自理 | ||
| 7 | 生活护理费 | 工伤基金 |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
| 8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基金 | 按本人工资的如下标准发放: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 |
| 9 |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 工伤基金 | 按本人工资的下述标准发放: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10 | 五、六级伤残津贴 | 工伤基金 |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 |
| 11 | 五、六级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基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低于15外月的,按15个月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 12 | 五、六级一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低于15外月的,按15个月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 13 | 七至十级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基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合同期满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 14 | 七至十级一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合同期满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 15 | 丧葬补助金 | 工伤基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
| 16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按本人工资下述标准支付: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 |
| 17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基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 18 | 下落不明待遇 | 用人单位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
| 19 | 下落不明待遇 | 工伤基金 |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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