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邓盛友律师网

smdsy.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损害赔偿 > 正文

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无权拒付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报销的医

2010-08-31 09:28:38 来源:


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无权拒付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报销的医

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无权拒付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报销的医

原创文章 作者:   时间:2010-03-02 23:22:03 点击查看评论

 

 

    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加入了医疗保险,其医疗费会由保险负担一部分,则在受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之时,是否需要将保险负担部分剔除,将成为一个问题。同理,在受害人享有公费报销医疗费的待遇时,也会出现同样问题。

 

    对此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分歧争论。表面上看,简单的按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填平原则”这一原理,似乎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已经有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承担,则侵权人只需赔偿保险和公费报销负担范围之外的医疗费,就可以填平受害人的损害。但这种想法应该说是不全面的,因为:

 

首先,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支付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保险关系或者职务关系所应当享有的待遇;而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我国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所能主张的权利。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的规范,各自独立适用,不存在任何替代或者抵消关系。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负担医疗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或者系单位职工,而并不是因为发生了侵权事实。换而言之,虽然表面上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就负担了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但这其实不是因为侵权事实的发生,而是基于受害人的投保或单位内部规定,这与侵权事实或者侵权人在实质上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当与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所谓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理中的“填平原则”,是针对受害人在侵权事实中所遭受的损害,依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予以“填平”式的赔偿。也就是说,“填平原则”是有适用范围的,就是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内才适用,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再有“填平原则”了。例如受害人被他人侵害导致死亡时,其近亲属一方面有权要求侵权人予以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这时还认为要适用“填平原则”,让侵权人在死者遗产范围外对受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恐怕就贻笑大方了。

 

    最后,如果认为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再由侵权人负担,那这事实上等于使侵权人成为了保险或者报销的最终受益者。受害人支付了保险费或者职业劳动才能获得保险或者报销的待遇,但最终却不能获得实质性的利益;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却最终实际享有由受害人付出代价所换取的利益。这样的结果,恐怕很难说是公平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都与侵权损害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在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它们不能对侵权损害赔偿产生任何影响。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应因为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的存在而影响医疗费赔偿数额。例如在一案件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支付医疗费8万余元,医疗保险负担了近5万元,原告自己负担了3万余元,原告起诉索要赔偿。针对医疗费,法院最终认定医疗保险是原告参加保险、支付费用后所应得之对价,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对原告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以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为基数。

 

 

 

大家都在看

“一事不再理”的成功运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成功运用邓盛友2002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防疫站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